中国地质学会会员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3日 浏览数:6193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国科协关于全国性学会加强组织建设及会员管理的要求精神:增加学会凝聚力,多元化发展会员,加强会员服务工作,加强会费收取工作,学会会员全国统一编号,把学会真正办成广大科技工作者之家。经研究决定,特制定中国地质学会会员管理条例。
第一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分为荣誉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通讯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二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三条  中国地质学会章程规定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个人会员
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种国际、国内学术交流、考察、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的会议注册费;免费或优惠获得本会相关资料和主办出版物;享有申请本会有关奖励或推荐有关奖励资格的权利;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按规定缴纳个人会员会费。
2.团体会员
权利:享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理事会换届选举时,拥有理事候选人的提名权;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科学考察、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等; 拥有申请本会有关奖项、奖励的资格;优先和优惠订阅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或有关资料;免费获得本会内部刊物;免费在学会网站和内部刊物上刊登团体会员单位的人才、科研、教学、生产等成果有关信息;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本会提供相关学术动态,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及科学普及活动;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第二章  荣誉会员
第四条  入会条件
凡年龄在70周岁及以上,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为地质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2.为地质学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 
第五条  入会程序
经本人同意,由学会分支机构、省级地质学会、常务理事单位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中国地质学会荣誉会员。
第六条  会费
荣誉会员免交会员会费。
第七条  会籍管理
荣誉会员会籍由本会直接管理。

第三章  普通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1.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地质科技人员;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或具有相当技术职务的地质科技人员;
3.从事科技、教育、生产等地质科技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并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业务管理水平的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本人应向所在省级地质学会、分支机构、理事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国地质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由所在省级地质学会、分支机构、理事单位审批后报中国地质学会备案,颁发中国地质学会会员证。
第十条  会费
会员会费:60元/年
第十一条  会籍管理
1.本会普通会员由本会委托会员所在省级地质学会或分支机构、理事单位管理;

     2. 会员调离入会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单位时,应及时到原会员办理地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四章  学生会员
第十二条  入会条件
1.高等院校地质类专业本科二年级及以上;
2.在校硕、博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
第十三条  入会程序
本人应向所在省级地质学会或理事单位(所在院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国地质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由所在省级地质学会或理事单位(所在院校)审批后报中国地质学会备案,颁发中国地质学会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费
学生会员免交会员会费。
第十五条  会籍管理
1.本会学会会员由本会委托会员所在省级地质学会或理事单位管理;

     2.学生会员调离入会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单位时,应及时到原会员办理地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五章  通讯会员
第十六条  入会条件
现居住在港、澳、台地区或旅居国外并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学术成就的中国籍地质科技工作者。
第十七条  入会程序
由本会会员两人书面推荐、本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国地质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颁发中国地质学会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费
通讯会员:50美元/年。
第十九条  会籍管理

通讯会员会籍由本会直接管理。


第六章  外籍会员
第二十条  入会条件
在地质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并热心参与和协助组织本学科学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
第二十一条  入会程序
由本会会员两人书面推荐、本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国地质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颁发中国地质学会会员证,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二十二条  会费
外籍会员:50美元/年。
第二十三条  会籍管理

外籍会员会籍由本会直接管理。


第七章  团体会员
第二十四条  入会条件
凡承认中国地质学会章程,与本会行业领域有关,愿意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技术咨询、人才举荐、教育培训等有关活动的,并具有一定科技队伍和一定比例的本会会员,从事科研、教学、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教学机构、社会团体。
第二十五条  入会程序
向本地提出书面入会申请、填写"中国地质学会团体会员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并颁发"中国地质学会团体会员证"。 
第二十六条  会费
本会按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会费缴纳标准收取会费,可一次性缴纳五年会费,也可按年度缴纳会费。标准如下:
理事长单位:企业单位50000元/年;事业单位10000元/年;高等院校10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企业单位20000元/年;事业单位8000元/年;高等院校8000元/年;
理事单位:企业单位10000元/年;事业单位6000元/年;高等院校6000元/年。
第二十七条  会籍管理
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会籍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组织管理

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应设1-2名联系人,负责本单位的会员发展申报、团体会费缴纳及日常事务管理。


第八章  会员会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团体会员单位会费和学会普通会员、通讯会员、外籍会员会费由本会统一管理使用;会员会费主要用于与会员服务性支出和补贴本会工作支出;会费缴纳和使用情况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会员监督。普通会员会费由省级学会代收,交总会统一管理,总会按省级学会缴纳会费总额的70%的比例划拨各省级地质学会,作为服务会员等相关工作经费使用。另外的30%作为总会服务会员等相关工作经费使用。
第三十条  本会各类会员会费应按财务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收取会费需向缴费人员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三十一条  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个人和单位,不得参与本会各项奖项的评选、不得担任本会理事。


第九章  会员退会
第三十二条  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三十三条  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在会员资格有效期满六个月后仍未能及时缴纳会费的将自动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  凡触犯刑法和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个人或单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自动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要求重新入会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进行审批,会员号重新编排。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国地质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中国地质学会个人会员会费收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地质学会个人会员会费收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地质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国家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会个人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是行使会员权利的前提,会员应当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缴纳和使用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会员监督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已经国家民政部审核批准,即,普通个人会员60元/人/年;通讯、外籍会员会费50美元/年;学生会员、荣誉会员、退休会员免缴会员会费。


第三章  会费缴纳
第五条  缴费者可一次性缴纳五年会费,也可按年度缴纳。
第六条 个人会员会费应当自会员资格批准之日起按会员类别标准缴纳。会员有效期按缴费年限确定,会员有效期满三个月未办理续费手续的视这自助退会,如再入会须重新履行入会手续。
第七条  个人会员缴费需通过"个人会员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进行缴费,并自行在"服务平台"上打印电子"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八条  会费缴纳,可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公务卡、银行转账等方式。


第四章  会员权利
第九条  按期缴纳个人会员会费者可享受如下权利:
    (一)可成为学会理事候选人;
    (二)会员入会满一年后,可申报学会奖项推荐和评选;
    (三)享受学术交流优惠政策;
    (四)享受重要事项精准推送服务;
    (五)可享受免费参观中国地质博物馆及省级地质博物馆;
    (六)可享受优惠价格参观部分国家(世界)地质公园;
    (七)个人会员子女可优先参与中国地质学会全国青少年地学夏令营、地学研学及相关科普活动;

    (八)其他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地质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